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5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
債 務 人 陳佳文
陳華貞兼被繼承人陳登發之繼承人
賴麗珠
賴鳳珠
賴瑞豐
賴瑞堂
賴佳羚
賴昆來兼被繼承人賴松地之繼承人
湯賴素娥兼被繼承人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昆生兼被繼承人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素女兼被繼承人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素寬兼被繼承人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昆能兼被繼承人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湘莛
劉志德
盧秀玉
劉鈞堯
陳金戀
劉鴻欽
劉鴻傑
劉景潁
劉煒涓
劉秋霞
一、㈠債務人陳佳文、賴麗珠、賴鳳珠、賴瑞豐、賴瑞堂、賴佳
羚、賴湘莛、劉志德、盧秀玉、劉鈞堯、陳金戀、劉鴻欽
、劉鴻傑、劉景潁、劉煒涓、劉秋霞,與債務人賴昆來、
湯賴素娥、賴昆生、賴素女、賴素寬、賴昆能於繼承被繼
承人賴松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華貞於繼承被繼承
人陳登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
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佳文、賴麗珠、賴鳳珠、賴瑞豐、賴瑞堂、賴佳
羚、賴湘莛、劉志德、盧秀玉、劉鈞堯、陳金戀、劉鴻欽
、劉鴻傑、劉景潁、劉煒涓、劉秋霞、賴昆來、湯賴素娥
、賴昆生、賴素女、賴素寬、賴昆能,與債務人陳華貞於
繼承被繼承人陳登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陸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