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024號
TCDV,113,司促,26024,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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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24號
債 權 人 曾士朋即創啟會計師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委任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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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