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60號
債 權 人 太舜四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富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麗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19488元及網路費1000元之釋明資料
。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19488元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18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