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458號
TCDV,113,司促,25458,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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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8號
債 權 人 櫻花沐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俐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怡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NDS-3278機車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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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