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226號
TCDV,113,司促,25226,2024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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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2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於管
理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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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