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696號
TCDV,113,司促,24696,2024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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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債 權 人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補請狀末債權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㈢請提出承攬 工程合約書影本。㈣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請求金額為 「新臺幣2,950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惟債權人 僅補繳裁判費500元,其餘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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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輝金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