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5號
債 權 人 曹君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鐘界、陳韻潔、林煜宸、林瑋勛、陳伯
爵、黃雅楨、陳峙霖、陳峙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 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提出本件 請求小費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具有債務人8人簽章之旅 遊契約書影本。㈢陳報本件對債務人8人請求利息之迄日為何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0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6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