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2號
債 權 人 邰敬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國正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金額20萬元與訴訟標的 金額50萬元與請求原因事實差額53萬元不相符)㈡提出維修 金額為何?並提出維修收據影本。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然依聲請狀所附維修單無從釋明債務人之肇責及 車價減損金額,命補正未補正,顯未釋明,且原因事實所載 金額與請求標的亦不相符,難認以一定之金額為請求標的。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 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