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45號
債 權 人 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裕圓、羅佳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影本。㈢提 出對債務人曾裕圓、羅佳玲催繳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之雙掛號 郵件回執影本。㈣提出債務人曾裕圓、羅佳玲區分所有之第 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號 )及債務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2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