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06號
債 權 人 櫻花一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姿妤
代 理 人 黃雅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櫻花一綻管理委員會之印文。㈡確認請求金額及訴 訟標的金額為「貳陸仟參佰參拾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確認黃雅筠是否為代理人?如 是,並請具狀陳報。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㈤提出催繳 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 「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 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