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362號
TCDV,113,司促,22362,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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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62號
債 權 人 郭明輝

債 務 人 張健星

張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經查,債權人固於民國113年8月12
日具狀主張其與債務人張健星張沛溱(下合稱債務人,分
別則以姓名稱之)所簽立之借據雖無明示利息若何,惟兩造
另有協議3年的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製作有「
分期償還本息紀錄表」云云,並提出分期償還本息紀錄表為
證,惟觀諸該分期償還本息紀錄表僅有債權人之切結及用印
,並未有債務人之簽名,核屬債權人單方面所製作,難認該
表係經兩造合意所製作,是債權人主張利息為6萬云云,礙
難可採,而兩造所簽立借據既未約定利息為何,自應以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為計算。是債權人本件之聲請,僅於本
支付命令第一項之範圍內有理由,逾此範圍,自屬無據,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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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