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1991號
TCDV,113,司促,21991,2024090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91號
異 議 人 鄭叡狷





上異議人鄭叡狷因債權人洪棋岳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
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 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8月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 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3年9月2日,顯逾法定 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