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3年度,378號
TCDV,113,司他,378,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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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378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常博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張新勝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該
事件業已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09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 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 訴訟費用,故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 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 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 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17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遂而 確定在案。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 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受裁定人即被告徵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審查,原告起訴聲明略以被 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33,794元(即工資385,516元與資 遣費448,278元)暨其法定利息等語(見第一審卷第13頁)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33,79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而原告已 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1即3,046元【計算式:9,140元*1/3 =3,046元】在案(見第一審卷第35頁)。是以,系爭事件於



第一審暫免徵收裁判費6,094元【計算式:9,140元-3,046元 =6,094元】,依前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即應由 被告向本院繳納,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 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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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