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曾繼增
相 對 人 潔瑞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 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 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載明請求金額,亦未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113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請求金額,並自行計算後繳納聲請費;該裁定已於113 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㈡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2紙、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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