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3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沈冠儒
被 告 張育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異議,復經本院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適當方案,亦經被告於10
日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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