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151號
TCDV,113,勞執,151,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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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王習
相 對 人 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頂園太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承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案號:2675A0642號)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萬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 請人(離職原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離職日期:113 年7月14日)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 113年8月29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阿官國際餐 飲股份有限公司頂園太原分公司(即指相對人)同意給付王 習澐(即聲請人)離職金新臺幣(下同)13萬元,於民國11 3年9月10日前匯入薪資帳戶中,並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離職日期:113年7月14日,離職原因: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5款)以郵寄日期113年8月31日郵寄至勞方住所等內容 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所示給付內容,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 結果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 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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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