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150號
TCDV,113,勞執,150,202409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黃素雲

相 對 人 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8月2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55E0682)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萬4,509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8月21日經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於113年9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0萬4,509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 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3年8月21日調解成立 ,且聲請人應於113年9月1日前給付相對人10萬4,509元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55E0682)為證, 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 義務;又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給付乙節,有聲請人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為憑。是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1/1頁


參考資料
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