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林嘉勇
相 對 人 力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詩錦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8月1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66H0716)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萬9,561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經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3年8月22日前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萬9,561元。惟相對人迄今仍 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 於113年8月15日調解成立,且聲請人應於113年8月22日前給 付相對人30萬9,561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66H0716)為證,足認相 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又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給付乙節,有聲請人申設之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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