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142號
TCDV,113,勞執,142,202409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鄭雅華
相 對 人 力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詩錦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8月1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66H0716)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萬4,951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113年8月22日前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等新臺 幣(下同)30萬4,951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案號:2466H0716)1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且相對人未履 行之。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1/1頁


參考資料
力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