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38號
TCDV,113,全,38,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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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8號
抗 告 人 吳耀驊
相 對 人 吳云雅即吳赤艮

陳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2日
所為113年度全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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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