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136號
TCDV,113,全,136,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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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傅賢勇



相 對 人 傅秀美
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2745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
財產在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得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陳水菊為兩造之母,相對人擅自移轉
登記陳水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並與相對人所有同段749、751地號土地辦理
合併登記,聲請人已訴請相對人塗銷前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將系爭土地回復為陳水菊所有,如不能塗銷及返還,應賠
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16,340元。本件合併登記後之土
地,登記名義人為相對人,在聲請人提出之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之訴訟確定前,相對人即得隨時以出售或贈與等
方式處分系爭土地,甚至處分後之第三人亦可能再為轉手處
分,聲請人將有無法救濟或挽回之可能,且相對人前曾因擅
自移轉陳水菊所有之系爭土地,經法院判決命相對人應相系
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陳水菊所有,然相對
人卻未按判決內容履行,反而將系爭土地與其所有之前開土
地辦理合併登記,顯徵相對人曾有未遵訴訟結果履行之不良
紀錄。故為令聲請人在本訴確定前,債權得以保全,以免相
對人有脫產等情,日後對系爭土地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准許聲請人以現金供擔保後,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716,340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該釋明如有不足,
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
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其情
形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
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
隱匿財產為限。又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
,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
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
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85號判
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業據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系
爭土地之合併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訴外人陳水菊所有,若不
能塗銷及回復,則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業經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274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受理在案,堪
認其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又相對人前經陳水菊訴請
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2
0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
訴,於112年11月1日判決確定,此有前開民事判決在卷可
稽。惟因相對人於113年4月26日逕自將系爭土地與其所有
之相鄰土地申請合併,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市
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稽,以致聲請人無法以陳水菊之承受
訴訟人身分執前開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客觀上足
可認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事,堪認聲
請人對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雖該
釋明或有不足,但其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是
本件聲請人所為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金額,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所可
能導致之損害,酌定聲請人於提供擔保金240,000元後,
准就相對人之財產在716,34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另酌
定相對人提供擔保金716,34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之提
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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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