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周秋蓮
上 訴 人 謝富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啓文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8萬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26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