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梁秋姍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梁秋玲
梁劉鳳珠
訴訟代理人 楊沛錦律師
被 告 梁文献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9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