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55號
TCDV,112,家繼訴,155,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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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林世偉
訴訟代理人 葉啓栯
參 加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 告 呂秋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7
黃思妤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黃靜宜


被 告 劉字詮
劉煉勲
劉丙元 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5樓
林劉妙

劉清香
劉碧蓮
熊乙杏
熊乙香

張劉秋雲
劉漢竣
林文和
林靖哲
劉淑絹
劉錫爐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懿君


劉曼
劉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3年8月14日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寫之處,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處 誤寫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二「繼承人」欄記載「劉淑娟」部分 劉淑「娟」 劉淑「絹」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人」欄記載「劉淑娟」部分 劉淑「娟」 劉淑「絹」 事實及理由欄乙、肆、四之內容,即第5頁第1、6、7行記載「劉淑娟」部分 劉淑「娟」 劉淑「絹」 當事人欄,即第2頁第5行 「兼」上五人 上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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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