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72號
TCDV,112,家繼簡,72,202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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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2號
原 告 楊壽竹
訴訟代理人 張靜惠
被 告 蔡豐隆
蔡燿燦
蔡美
蔡佩伶
楊壽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樓
徐楊秋緣
楊壽中

周景堂
周曉菁
麗琴
楊政育
楊政霖
楊品慧
楊愛
楊千慧
楊鐘
楊偉
楊美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楊靜慧
趙林秀麗
林陳淑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陳淑媛
陳楊雪
楊壽堂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0號0樓
楊壽隆
楊壽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蔡楊宮
楊壽雄
洪楊愛
許祥利
許祥虹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楊麗華
楊彩鑾
楊桂誠
楊濟維

楊濟嘉
居彰化縣○○鄉○○村○○路○○段0 00巷000號
楊情如 住○○市○○區○○○路0000○00號0

林何慧
林坤燑
林坤慶
林佩蒨
林意潔 住○○市○○區○○區○路00號00樓
之00
林佑錫
林秀合
陳木
陳嘉言
陳淑停
黃柏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2年11月30日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二編號44有關「陳木材」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木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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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