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昱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張素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8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
明原判決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萬1,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7萬5,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