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59號
上 訴 人 王培榮
被 上訴人 王錦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 年8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 該裁定業於112 年8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所陳明送達代收人之 受僱人,詎上訴人迄今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 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