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38號
TCDV,110,重訴,338,20240906,7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光樑 現於法務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鳳梅
趙桂枝
陳姿亭
陳瑾慈
覃氏菊
戴憶珊
王信哲
圓貫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月鑾

被上訴人即
即 原 告 曾滿

戴憶紋
陳建宏
鍾佳靜
謝美鳳
楊靜怡
徐柏書
吳紋
李寶玉
黃雅莉
黃淑薇
宗霖
吳偉
劉明志
林方瑀
余盈賢
羅敏紅

溫于
顏承正
朱苔莉

鄭惠芝
趙秀霞
丹鳳
釋心廣
曾靜玲
梁紅玉
春雪
鄒秀
曾紹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
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應為上訴誤為抗告或異議者,應視為已提起上訴,不得率 以抗告或異議處理,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雖記載民事不服抗 告陳述狀,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為第一審判決,前開 書狀內容已聲明對本院判決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係提起上訴 ,參以前開規定,應以上訴程序處理之,先予敘明。二、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 提起上訴之理。
三、本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雖於113年8月29日具狀對於本院11 0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於原審所為訴之聲 明係「原告之訴駁回」,而就原審原告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訴 訟,係受勝訴判決(見原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之訴駁回」 ),符合上訴人聲明之請求,是上訴人即無上訴利益,依上 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自應駁回其上訴。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1/1頁


參考資料
圓貫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