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余忠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智華間因110年度建字第90號請求返還溢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3
,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