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561號
TCDV,108,司促,14561,202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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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張俊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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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