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4號
原 告 沈羽碒(原名沈沐璇)
被 告 陳聖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5號、第994號
、第1215號、第1294號、第158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第
12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陳聖杰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沈羽碒(原名沈沐璇)具 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 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