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9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如附表一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志強自民國112年4月底某日起,加入 加入由三人以上成員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 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渠等 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人 頭帳戶(詳細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 ,詳如附表一所示);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指示被告於如 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款項得手後(詳細提款時間 、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將領得款項交付與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 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均 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體現。又「一事不再理」包含「實 體判決確定後」禁止再訴之實體確定力(既判力)、「判決 確定前」禁止再訴之重複起訴之禁止,亦即已經提起公訴或 自訴之同一案件,「已經實體判決確定者」,在同一法院重 行起訴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 倘前案「未經實體判決確定者」,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則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為不受理之判決。此處所謂未 經實體判決確定之前案,只需合法繫屬於同一法院已足,並
無需經實體判決諭知有罪科刑或免刑之限制。且同一案件基 本上只受一次實體判決,只許發生一次訴訟繫屬,倘有重複 繫屬情事,應及早消除,以免一案兩判,導致雙重處罰或判 決之結果歧異。而所謂「同一案件」應指被告同一、犯罪事 實同一而言。至犯罪事實是否同一,實務上以起訴請求確定 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是否同一,即以起訴擇為訴訟客體之 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且包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 係。而所謂判決確定,除指犯罪事實之全部已受判決確定之 外,尚包括犯罪事實之一部確定。是否同一案件,端視前後 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而定。此項原則,關於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予 以審判,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故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 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
㈠被告如理由欄即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於113年7月5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69號繫屬本院(下稱後 案),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確認無訛,合先說明。 ㈡被告自112年5月7日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杜老爺」、「MARK」等人所屬詐欺集 團,負責提領詐欺贓款後上繳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並約 定每二日可獲得5,000元之報酬。被告與前揭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附 表二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致其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於附表二所示匯 款時間,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詳細被害人、遭詐騙而匯 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詳如附表二所示);旋由被告依 指示提領款項得手後(詳細提款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 表二所示),在指定地點上繳提領款項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並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 向及所在之犯罪事實,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於113年2月20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 地院),經桃園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43號判決判處罪刑 ,於113年6月11日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有上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㈢被告於⒈後案係被訴持如附表一「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提款 卡,提領被害人巫芊瑩、告訴人鄭如婷、曾國銘、郭瑋峻、
張妤甄遭詐欺而匯入上開帳戶內款項得手,並交予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提款時間、地 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嫌;⒉於前案則係被訴持如附表二「人 頭帳戶」欄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巫芊瑩、告訴人鄭 如婷、曾國銘、郭瑋峻、張妤甄遭詐欺而匯入上開帳戶內款 項得手,並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 間、金額、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而犯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是以,是 以,被告被訴前、後案之犯罪事實,均係針對相同被害人巫 芊瑩、告訴人鄭如婷、曾國銘、郭瑋峻、張妤甄所為,且前 、後案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基此,前案與後案應為同一案件,且本案即後案 應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案已於113年6月11日經判決確定在案,其 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被告理由欄所示犯罪事實,是 被告被訴理由欄部分既曾經判決確定,揆諸上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匯款金額 提款金額 1 巫芊瑩 112年5月7日20時,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臉書客服及銀行客服,佯稱需簽署網路平台交易協議,需依指示轉帳,致巫芊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5月7日23時27分許,匯款30,024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7日23時30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2 鄭如婷 112年5月7日22時34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佯稱欲購買鄭如婷掛賣於旋轉拍賣平台之商品,惟因下單失敗,需依假客服之指示轉帳,致鄭如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5月7日23時22分許,匯款49,987元 同上 112年5月7日23時26分許,提領50,000元 同上 112年5月7日23時45分許,匯款9,987元 112年5月7日23時49分許,提領10,000元 112年5月7日23時48分許,匯款9,985元 112年5月7日23時50分許,提領10,000元 112年5月7日23時58分許,匯款49,987元 112年5月8日 0時1分許,提領50,000元 112年5月7日23時59分許,匯款49,985元 112年5月8日 0時2分許,提領60,000元 112年5月8日 0時28分許,匯款26,123元 112年5月8日 0時32分許,提領26,000元 3 曾國銘 112年5月15日18時21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威秀影城客服,佯稱設定錯誤,需依假第一商銀客服之指示匯款,致曾國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5月15日19時19分許,匯款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19時24分許,提領30,000元 同上 112年5月15日19時27分許,匯款30,000元 112年5月15日19時33分許,提領30,000元 4 郭瑋峻 112年5月15日16時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郵局客服,佯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郭瑋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5月15日16時43分許,匯款49,158元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17時50分許,提領20,005元 同上 112年5月15日17時51分許,提領20,005元 112年5月15日16時44分許,匯款11,085元 112年5月15日17時52分許,提領10,005元 112年5月15日19時33分許,匯款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19時45分許,提領9,000元 112年5月15日20時4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家桃園北埔店 112年5月15日19時35分許,匯款11,010元 112年5月15日20時46分許,提領10,000元 5 張妤甄 112年5月15日20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木頭人」假冒買家,佯稱欲購買張妤甄掛賣於旋轉拍賣平台之商品,惟因下單失敗,需依假客服之指示轉帳,致張妤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5月15日22時17分許,匯款29,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22時20分許,提領4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匯款金額 提款金額 1 巫芊瑩 112年5月7日晚間8時許,假冒Facebook客服人員向巫芊瑩佯稱:因操作錯誤,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112年5月7日21時48分,匯款31,0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7日21時49分,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7日晚間9時51分至56分,提領105,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2 鄭如婷 112年5月7日晚間10時34分許,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向鄭如婷佯稱:因系統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始可下單等語。 112年5月8日0時5分,匯款49,98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8日0時7分至10分,提領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8日0時7分,匯款49,989元 112年5月8日凌晨0時13分,提領5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3 曾國銘 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21分許,假冒威秀影城客服人員向曾國銘佯稱:因操作錯誤,須依指示解除白金會員等語。 112年5月16日0時2分,匯款4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22時37分,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16日0時6分,匯款11,123元 112年5月15日22時53分至23時8分,提領9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16日0時10分,匯款29,989元 112年5月6日0時5分至14分,提領9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4 郭瑋峻 112年5月15日下午4時許,假冒中華郵政人員向郭瑋峻佯稱:因操作錯誤,須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等語。 112年5月15日23時8分,匯款1萬2,01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23時22分至23分,匯款12,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5 張妤甄 112年5月15日晚間8時40分許,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向張妤甄佯稱:因系統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始可下單等語。 112年5月15日21時48分,匯款49,987元 同上 112年5月15日21時54分至57分,提領7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15日21時55分,匯款21,073元 112年5月15日22時5分至8分,提領67,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