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713號
TCDM,113,金訴,1713,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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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文婕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徐晨翔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0
54號、113年度偵字第8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刑事第三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藍文婕等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13年9月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適用相關問題 較為複雜,尚待釐清,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裁定延展宣示 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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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