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士豪
徐煌彬
丁宇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0320、13833、52999號、113年度偵字第4332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戊○○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辛○○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丁○○、戊○○、辛○○與甲○○(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1年1 月下旬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 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其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 ,業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並由丁○○提供附表 二編號1至3所示、由戊○○提供附表二編號4所示、由辛○○提 供附表二編號5至8所示之帳戶供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使用;渠 等復依該詐欺集團指示,由丁○○、戊○○、辛○○提領如附表三 所示匯入之款項,交付予丁○○轉交甲○○,或輾轉交付予其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杜月笙」之上手(下稱「杜月笙 」)所指派之人,或由甲○○將收取之贓款再交付上手。嗣上 開詐欺集團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後,即分別與甲○○、丁○○ 、戊○○、辛○○(附表三編號1部分),與辛○○(附表三編號2 部分)、「杜月笙」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 為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三編號1 、2所示之詐騙手法詐欺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己○○、庚○○ ,使己○○、庚○○陷於錯誤,乃依指示為如附表三「第一層帳
戶」欄所示之匯款,並經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附表三 所示由其等所控制之「第二層帳戶」,再由「第二層帳戶」 轉匯至附表三所示由丁○○等人所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 層帳戶」,並由丁○○、戊○○、辛○○等人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 之時、地提領後以前述方式轉交上手,即以此方式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嗣己○○、庚○○發覺受騙報警 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庚○○訴 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 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 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 。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丁○○、戊○○、辛○○(下統稱被告丁 ○○等3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 卷第199頁),其等與檢察官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任何 爭執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 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 實具有關連性,故認為適當而皆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 ;至書證及物證,其中書證部分若以該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 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 得,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除上述等傳聞證據外,本判 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檢察官、被告丁○○等3人均未爭 執證據能力,且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而與本案待證事實具 有關連性,經本院依法調查後,認亦皆得作為證據。二、上開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等3人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0320號卷【下稱10320偵卷】第86-99、533-539、61 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833號卷【下稱1 3833偵卷】第29-3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52999號卷【下稱52999偵卷】第45-55頁;本院卷第197、21 9、283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戊○○、辛○○對自己以 外犯行、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之證述大致相符(詳見附表四 、丙、同案被告部分),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己 ○○、庚○○分別證述明確(詳如附表四、乙、被告以外之人筆 錄部分),另有如附表四所示書證部分所示資料(詳見附表 四、甲、書證部分)在卷可佐。是被告丁○○等3人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至被告戊○○雖曾於本院審供理 時稱略以:我提領或交付帳戶過程只有與甲○○聯繫,沒有跟 被告丁○○、辛○○接洽過等語(見本院卷第197頁),然依證 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時證稱略以:戊○○和我一樣提領的 錢都交給甲○○,我跟辛○○的關係是我有請他幫忙提領帳戶內 款項,戊○○的部分是因為甲○○說會有風控問題,所以將款項 分別匯到不同帳戶等語(見10320偵卷第97頁),與證人即 同案被告辛○○於警詢時證述略以:丁○○說有款項要匯入,但 因為他每日提款額度達到上限,所以才跟我借帳號使用,我 會幫他把錢領出來等語(見13833偵卷第30-31頁),對照被 告丁○○等3人以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方式分別提領自如附表二 所示各該不同申登人帳戶之情形,可見被告戊○○當知悉本案 係由被告甲○○、丁○○共同使用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並將提領款 交付給甲○○,顯係3人以上分工負責之詐欺集團模式無誤, 附此敘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等3人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 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或有係刑法之加減原因 暨規定者,於刑法本身無規定且不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 :
⒈查被告丁○○等3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 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 :「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此屬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 ,惟該條規定已分別提高「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之法定刑度,本件被告丁○○等3人「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卷內無證據顯示達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自無該加重規定之適用,即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合先敘明。又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 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新增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揆諸上開說明,與刑法減輕事由不牴觸,應予適用,亦無法 律割裂適用之問題。另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 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刑法 第339條之4未修正法定刑度,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 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 紀錄之方法犯之」,其餘條文內容並未變動,與本案被告丁 ○○等3人所涉犯行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 用現行法即112年6月2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論處。 ⒉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 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 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 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 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三所 示告訴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 表二所示各該帳戶內,隨即遭轉帳至其他帳戶或提領一空, 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與所在,同時因而妨礙國家對 於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均 該當於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洗錢行為, 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 為同法第19條第1項並改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 金。」被告丁○○等3人提供帳戶而犯一般洗錢罪之財物未達1 億元,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之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最重本刑則為有期徒刑5年,依刑法第33 條、第35條規定,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5 月19日修正,於同年6月14日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 行,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改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而為公 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被告丁○○等3人行為當時即1 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犯 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 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 3年7月31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改規定:「犯前 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 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亦 不以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為限,且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即應減輕其刑,然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須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所得並應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始得減刑,經比較新舊法,以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規 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⒊被告丁○○等3人所犯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詳如下述),則參照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第5223號判決等意旨,關 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應先就新、舊法之各罪定一較 重之法條,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為比較,則本案並無詐欺 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已如前述,從一較重之法 條無論新舊法時期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規定, 毋庸再為新舊法比較,然得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自白(無犯罪所得或已自動繳交)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
㈡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 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 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刑法第222條
第1 項第1 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 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 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立法理由)。被告丁○○等3人分別與同案 被告甲○○或「杜月笙」、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其他成 員所組成之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丁○○等3人提供如附表二 所示帳戶,復經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詐術詐欺 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等,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帳 戶後,再由被告丁○○等3人依指示提領贓款輾轉交付上手, 足見被告丁○○等3人所屬詐欺集團,詐騙手段縝密、分工精 細且分層負責,是該詐欺集團,確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其 等所為目的即係製造查緝金流斷點,藉此躲避檢警調閱金流 追查詐欺取財集團上游成員,主觀上亦認知其等所為將造成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結果。是核被告丁○○ 、戊○○如附表一編號1 (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行為,與被 告辛○○如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三編1號1、2)所示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
㈢被告丁○○等3人及甲○○就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行為,被告辛○○ 及「杜月笙」就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行為,與其等所屬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 條規定,皆論以共同正犯。
㈣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告訴人己○○分次匯款,乃被告丁○○等3人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同一告訴人,致該告 訴人於密接時間分次匯款,各次所施用之詐術方式、詐欺對 象相同,侵害同一告訴人財產法益;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帳戶經分筆提領贓款,係為達到詐欺取財目的,各次亦係侵 害同一告訴人財產法益,此等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 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同一告訴人之各次 受詐騙匯款行為與分次提領同一告訴人贓款之行為,均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 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㈤被告丁○○等3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後之一般洗錢罪,乃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分別採行之不法手 段,且於犯罪時間上有局部之重疊關係,並前後緊接實行以 遂行詐取財物之目的,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應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 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異,應分論併罰。
㈦被告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 、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6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0年10月22日有期徒刑改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起訴書已載明被告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而公訴檢察官 認被告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又故意再犯本案,顯見其 對於刑罰反應力低弱,且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案裁 定等為證,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 刑,堪認已就被告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 盡舉證責任,是被告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 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戊○○本案所犯與前案之 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罪質不同,難認其對於前案所受刑之 執行欠缺警惕,爰認被告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㈧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於偵查、審判中自白, 所陳述之事實,即其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 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 為必要,至於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屬法院就所認 定之事實,本於職權如何為法律上評價之問題。被告丁○○等 3人於警詢或偵訊中均坦認犯罪事實欄所載主要犯罪行為之 過程,復於本院審理時皆自白加重詐欺犯行(卷頁同前), 且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略以:我沒有報酬等語(見本 院卷第286頁),被告戊○○於警詢時否認有獲得報酬等語( 見10320偵卷第110頁),被告辛○○於警詢時亦供稱略以:丁 ○○沒有分紅給我或請我吃飯;「杜月笙」後來沒給我報酬等 語(見13833偵卷第33頁;52999偵卷第53頁),是被告丁○○ 等3人並未取得報酬,卷內亦無其他證據顯示其等有實際取 得任何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各減輕其刑。又按想像競合 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 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 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 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 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
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 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 ,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 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本案 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已如前述 ,而被告丁○○等3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 行,業據論述如前,應依前揭規定,就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 之犯行均減輕其刑,是被告丁○○等3人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 財與一般洗錢罪,縱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其 等依前述一般洗錢罪經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而依刑法第 57條規定於量刑時予以一併審酌。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丁○○等3人與詐欺集團共 同詐欺取財並提領贓款,再依指示轉交予上手,使詐騙集團 隱匿詐欺所得之所在與去向,致偵查機關追查不易,損害財 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對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告訴 人等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相當之侵害,實屬可責;惟被告 丁○○等3 人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且被告丁○○、戊 ○○均已與其中1名告訴人己○○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 卷可參;考量被告丁○○等3人在詐欺集團之分工屬於提供帳 戶、提領贓款後再轉交上手之下游角色,及其等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兼衡被告丁○○等3人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之學經歷、工作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21、284頁) 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另行為人 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 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 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 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 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院參酌被告辛○○所犯,均屬加重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手段、模式相同, 以資判斷可歸責之重複程度,復衡以其年齡、犯罪期間頻率 、犯罪情節等整體非難評價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另權 衡所犯之罪法律規定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定被告辛○○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丁○
○等3人否認本案有實際獲取任何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 等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已據本院論斷如上,即不予以宣告 沒收或追徵。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丁○○等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洗錢之沒收規定,業經修正移列為同法 第25條第1項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113年0月0日生效 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13年7月 31日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生效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25條規定,合先敘明。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 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修正理由為:「考 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 ,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 )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 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 洗錢』。」可見本條規定旨在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 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故將「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予以沒收,至於修正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之文字,則僅係為擴張沒收之主體對象包含洗錢犯罪 行為人以外之人為目的。從而,倘若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 財產上利益並未查獲扣案,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或財產上 利益之沒收,仍應以對於該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 益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之人為限,以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 本案如附表三所示贓款業經被告丁○○等3人轉交予該詐欺集 團其他上手成員,已據認定如上,均未經扣案,卷內亦無證 據資料證明該等款項為被告丁○○等3人所有,或在其等實際 掌控中,依法自無從對其等宣告沒收各次加重詐欺與洗錢犯 行之洗錢標的金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修正後)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欄與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所示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 如犯罪事實欄與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所示 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二:
編號 所有人/銀行帳號 簡稱 1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中信帳戶 2 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郵局帳戶 3 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台新帳戶 4 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中信帳戶 5 張任裕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任裕中信帳戶 6 辛○○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合庫帳戶 7 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郵局帳戶 8 辛○○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辛○○花旗帳戶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 (被害人匯入) 匯入時間(年月日、時、分,下同) 匯入金額(新臺幣,下同) 匯入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一層帳戶轉入) 轉入時間 轉入金額 轉入帳戶 第三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轉入) 轉入時間 轉入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人 1 己○○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2月下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周嘉琪」向己○○佯稱:加入群創投顧公司之營利無風險計畫,可在MetaTrader4投資美元指數云云,使己○○誤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1.1.20.0000 000萬元 簡睿榆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20.0000-0000 000萬元 99萬9000元 卓軒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20.0000-0000 00萬6570元 20萬8430元 丁○○中信帳戶 111.1.20.1047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嶺中門市 10萬元 辛○○ 111.1.2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田門市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8萬8000元 111.1.20.0000-0000 00萬6950元 21萬8050元 戊○○中信帳戶 111.1.20.1227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宥辰門市 12萬元 戊○○ 111.1.2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新門市 10萬元 10萬元 111.1.2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丰太門市 10萬元 7萬元 111.1.20.0000-0000 0萬3540元 3萬4460元 張任裕中信帳戶 111.1.2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 6萬5000元 5萬3000元 辛○○ 111.1.20.1257 6萬5870元 8萬2130元 丁○○郵局帳戶 111.1.2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永豐路郵局 6萬元 6萬元 2萬6000元 丁○○ 111.1.20.2043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台中台安店 1000元 111.1.20.0000-0000 0萬6660元 6萬1340元 辛○○合庫帳戶 111.1.2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北大里分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8000元 辛○○ 111.1.20.0000-0000 0萬6880元 5萬1120元 9萬6580元 5萬3420元 1000元 辛○○郵局帳戶 111.1.20.0000 000.1.20.1531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進化路郵局 28萬2000元 6萬元 辛○○ 111.1.28.0000 000萬元 王順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28.0000 000萬9900元 卓軒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28.1146 14萬9900元 丁○○中信帳戶 111.1.28.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明門市 12萬元 12萬元 丁○○ 111.1.28.0000-0000 00萬6980元 20萬8020元 戊○○中信帳戶 111.1.28.1239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 46萬8000元 戊○○ 111.1.28.1201 11萬9500元 張任裕中信帳戶 111.1.28.0000-0000 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富仁門市 10萬元 1萬9000元 辛○○ 111.1.28.0000-0000 0萬8750元 7萬9250元 丁○○郵局帳戶 111.1.28.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 6萬元 6萬元 2萬8000元 辛○○ 111.1.28.1241 8萬7380元 6萬620元 辛○○郵局帳戶 111.1.28.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雙十路郵局 6萬元 6萬元 2萬8000元 辛○○ 111.1.28.1244 14萬8500元 丁○○台新帳戶 111.1.28.1249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台中台安店 14萬5000元 丁○○ 111.1.28.0000-0000 0萬100元 7萬8900元 辛○○合庫帳戶 111.1.28.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9000元 辛○○ 2 庚○○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Celia」向庚○○佯稱:可以將錢存入「和利」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使庚○○誤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1.6.6.1320 25萬元 王國忠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 09號帳戶 111.6.6.1412 35萬1255元 張堯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6.6.1426 39萬1000元 辛○○花旗帳戶 111.6.6.1504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花旗銀行文心分行 97萬6000元 辛○○
附表四:
證據名稱 甲、書證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20號卷(偵10320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八字第11200002254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10320號卷第79至85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被 告丁○○指認被告甲○○)(偵10320號卷第101至105、565 至56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己○○) (偵10320號卷第115、121至125、163至189頁) 4、告訴人己○○提出之存款憑條(偵10320號卷第139頁) 5、告訴人己○○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10320號卷第161至 162頁) 6、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11年4月26日一北屯字第00066號函文 並檢附戶名簡睿瑜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10320號卷第193至198、659頁) 7、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卓軒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偵10320號卷第199至238、661至669、689至691 頁) 8、彰化銀行戶名王順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10320號卷第243至247、687頁) 9、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王順盉)(偵10320號卷第264至267頁 )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320號卷第269至324、603至605、675 至677、697頁) 11、被告戊○○網銀登入資料(偵10320號卷第325至330頁) 12、郵局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10320號卷第333至339、679至681頁) 13、郵局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10320號卷第339頁) 14、被告丁○○網銀登入資料(偵10320號卷第343至348頁) 1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320號卷第349至357、671至673、693 至695頁) 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8日中信銀字第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戊○○) 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10320號卷第359至361、599至 601頁) 17、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永豐路郵局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 9038)(偵10320號卷第363至367、569至573頁) 18、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台安店)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 38)(偵10320號卷第369頁) 19、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福明)自動櫃 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偵 10320號卷第371、581頁) 20、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台安店)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 07)(偵10320號卷第373、575頁) 21、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嶺中)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 偵10320號卷第375、577頁) 22、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福田)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 偵10320號卷第377、579頁) 23、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自 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00 )(偵10320號卷第379頁) 24、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立新)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 偵10320號卷第381、385、593頁) 25、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宥辰)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 偵10320號卷第383、591頁) 26、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丰太)自 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 (偵10320號卷第387至388、595至596頁) 27、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大里)櫃 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偵 10320號卷第389、597頁) 28、扣案IPHONE SE 手機資料截圖(甲○○駕照、甲○○LINE暱 稱「顯」對話紀錄、戊○○台新銀行帳戶資料、提領資料、 匯入款項紀錄)(偵10320 號卷第391 至408 頁) 29、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偵10320號卷 第409頁) 30、通聯調閱查詢單(依IP)(偵10320號卷第411至444頁) 31、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偵10320號卷 第445頁) 3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被 告甲○○指認宋禹逸)(偵10320號卷第555至558、633至 636頁) 33、合作金庫銀行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偵10320號卷第683、705頁) 34、郵局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 10320號卷第685頁) 35、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張任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0320號卷第699至701頁) 36、台新銀行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0320號卷第703頁) 37、花旗銀行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 10320號卷第71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833號卷(偵13833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八字第1120005922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13833號卷第23至27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被 告丁○○指認被告甲○○)(偵13833號卷第50至52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111年4月18日合金精武字笫11100 01205號函文並檢附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833號卷第55至73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8日儲字第1110115060號函 文並檢附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13833號卷第75至100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833號卷第101至195頁) 6、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11年4月26日一北屯字第00066號函文 並檢附戶名簡睿瑜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13833號卷第197至202頁) 7、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卓軒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偵13833號卷第203至241、487至491頁) 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5月17日彰作管字第 &ZZZZ; &ZZZZ;00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戶名王順盉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833號卷第243至251頁) 9、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王順盉)(偵13833號卷第268至271頁 ) 10、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張任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網銀登入資料(偵13833號卷第273至286、493 至496頁) 11、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嶺中)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 偵13833號卷第287、357頁) 12、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福田)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 偵13833號卷第288、359頁) 13、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國光)自 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張任裕000-000000000000) (偵13833號卷第289頁) 14、111年1月20日合庫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 圖(辛○○000-0000000000000)(偵13833號卷第290頁) 15、111年1月20日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辛○○)(偵13833號 卷第291頁) 16、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街0號1樓(統一富仁)自動櫃 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張任裕000-000000000000)(偵 13833號卷第292頁) 17、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自 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00 )(偵13833號卷第293頁) 18、111年1月28日臺中山北區雙十路二段119號(臺中雙十路郵 局)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辛○○000-00000000 499864)(偵13833號卷第294頁) 19、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合庫太原)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辛○○000-0000000000000) (偵13833號卷第295頁) 20、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永豐路郵局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 9038)(偵13833號卷第349至353頁) 21、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台安店)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 07)(偵13833號卷第355頁) 22、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福明)自動櫃 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偵 13833號卷第361頁) 23、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宥辰)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 偵13833號卷第371頁) 24、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立新)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 偵13833號卷第373頁) 25、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丰太)自 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 (偵13833號卷第375至376頁) 26、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大里)櫃 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偵 13833號卷第377頁) 2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8日中信銀字第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戊○○) 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13833號卷第379至381頁) 2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戊○○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偵13833號卷第383至385頁) 29、111年1月27日ATM提領明細(偵13833號卷第397頁) 30、111年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明門市)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 246909,辛○○提領)(偵13833號卷第417至421頁) 31、111年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明門市)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 51924,辛○○提領)(偵13833號卷第423頁) 32、111年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郵局00000000000000,辛○○ 提領)(偵13833號卷第425至427頁) 33、臺中公園路郵局門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3833號卷第 429頁) 34、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3833號卷第431頁) 35、被告辛○○扣案之IPHONE 8手機內資料截圖(偵13833號卷 第433至457頁) 3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1006號搜索票 (辛○○)( 偵13833號卷第459頁) 3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1年7月12日19時10分至19時4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街00巷0號;受執行人:辛○○)(偵13833號卷第 461至464頁) 3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1年7月12日19時10分至19時4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街00巷0號;受執行人:辛○○)(偵13833號卷第 465頁)*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辛○○。 ①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簿1本(辛○○000-000000000000) ②兆豐銀行存摺簿1本(辛○○000-000000000000) ③花旗銀行存摺簿1本(辛○○000-0000000000) ④黑色IPHONE 8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39、扣押物品收據(偵13833號卷第467頁) 40、中國信託銀行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偵13833號卷第499至500頁) 41、郵局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13833號卷第501至50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999號卷(偵52999號卷)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1110016278號刑事 案件報告書(偵52999號卷第29至32頁) 2、告訴人庚○○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52999號 卷第77頁) 3、告訴人庚○○提出之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截圖(偵52999號卷第 89至93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111年8月16日大園字第000000000 7號函文並檢附戶明王國忠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2999號卷第95至97頁) 5、中國信託銀行戶名王堯棠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偵52999號卷第99至103頁) 6、花旗銀行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52999號卷第105至107頁) 7、111年6月6日花旗銀行現金提款資料(偵52999號卷第109頁) 8、111年6月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花旗銀行文心分 行)櫃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辛○○000-0000000000)(偵 52999號卷第111至11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32號卷(偵4332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八字第1120044866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4332號卷第31至36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被 告丁○○指認被告甲○○)(偵4332號卷第60至62頁) 3、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太平永豐路郵局)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0 8)(偵4332號卷第63至67頁) 4、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台安店)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0 7)(偵4332號卷第69頁) 5、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嶺中)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 偵4332號卷第71、101頁) 6、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福田)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 偵4332號卷第73、102頁) 7、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福明)自動櫃員 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偵433 2號卷第75頁) 8、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宥辰)自動櫃 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偵 4332號卷第85頁) 9、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立新)自動櫃 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偵 4332號卷第87頁) 10、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丰太)自 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 (偵4332號卷第89至90頁) 11、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大里)櫃 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戊○○000-000000000000)(偵 4332號卷第91頁) 12、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國光)自 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張任裕000-000000000000) (偵4332號卷第103頁) 13、111年1月20日合庫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 圖(辛○○000-0000000000000)(偵4332號卷第104頁) 14、111年1月20日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辛○○)(偵4332號卷 第105頁) 15、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街0號1樓(統一富仁)自動櫃 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張任裕000-000000000000)(偵 4332號卷第106頁) 16、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自 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丁○○000-00000000000000 )(偵4332號卷第107頁) 17、111年1月28日臺中山北區雙十路二段119號(臺中雙十路郵 局)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辛○○000-00000000 499864)(偵4332號卷第108頁) 18、111年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合庫太原)自動 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辛○○000-0000000000000) (偵4332號卷第109頁) 19、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11年4月26日一北屯字第00066號函 文並檢附戶名簡睿瑜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偵4332號卷第117至122頁) 20、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卓軒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偵4332號卷第123至142頁) 21、彰化銀行戶名王順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4332號卷第145至151頁) 22、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王順盉)(偵4332號卷第168至171頁 ) 23、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張任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偵4332號卷第173至186頁) 24、郵局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4332號卷第187至192頁) 25、郵局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 4332號卷第192頁) 26、台新銀行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4332號卷第193至196頁) 27、網銀登入資料(丁○○)(偵4332號卷第197至202頁) 2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332號卷第203至211、213至307頁) 2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8日儲字第1110115060號函 文並檢附戶名丁○○、辛○○申辦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4332號卷第309至311、313至316、316至334頁) 3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111年4月18日合金精武字笫1110 000000號函文並檢附戶名辛○○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332號卷第335至353頁) 3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8日中信銀字第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戊○○) 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4332號卷第355至357頁) 3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偵4332號卷第359至361頁) 3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44號起訴書( 丁○○)(偵4332號卷第403至409頁) 3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581號起訴書( 丁○○)(偵4332號卷第411至414頁) 3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834號起訴書( 丁○○)(偵4332號卷第417至422頁) 3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2969、42643號 、112年度偵字第2443號起訴書(戊○○、甲○○)(偵433 2號卷第441至444頁) 3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 30733、35446、 48509號、112年度偵字第48509號起訴書(辛○○、戊○○ 、甲○○)(偵4332號卷第445至461頁) 3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015號起訴書( 辛○○)(偵4332號卷第473至476頁) 3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5190號、113年 度偵字第16622號起訴書(辛○○)(偵4332號卷第477至 484頁) 4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466號、112年 度偵緝字第1467號起訴書(辛○○)(偵4332號卷第485至 489頁) 4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271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辛○○)(偵4332號卷第491至494頁) 4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2667號起訴書( 辛○○)(偵4332號卷第495至498頁) 4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43號、6384號 、102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辛○○)(偵4332號卷第 499至504頁)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己○○ 1、111年3月19日警詢筆錄(偵10320號卷第117至120頁、偵1383 3號卷第37至40頁、偵4332號卷第111至114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庚○○ 1、111年7月23日警詢筆錄(偵52999號卷第57至67頁) 丙、同案被告筆錄部分: 一、被告甲○○ 1、112年7月5日偵訊筆錄(偵10320號卷第533至539頁、偵13833 號卷第313至319頁) 2、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偵10320號卷第545至554、623至632 頁、偵13833號卷第325至334、391至392頁、偵4332號卷第39 至48頁) 3、112年9月20日偵訊筆錄(偵10320號卷第611至612頁) 二、被告丁○○ 1、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10320號卷第87至99、559至565頁 、偵13833號卷第43至49、339至345頁、偵4332號卷第53至59 頁) 2、113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偵10320號卷第643至644頁、偵1383 3號卷第539至540頁、偵52999號卷第129至130頁) 三、被告戊○○ 1、111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偵10320號卷第107至113、583至589 頁、偵13833號卷第363至369頁、偵4332號卷第77至83頁) 2、112年7月5日偵訊筆錄(偵10320號卷第533至539頁、偵13833 號卷第313至319頁) 四、被告辛○○ 1、112年2月11日警詢筆錄(偵13833號卷第29至35頁、偵4332號 卷第93至99頁) 2、11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偵52999號卷第45至55頁) 3、112年7月12日警詢筆錄(偵13833號卷第401至405頁) 4、112年7月13日警詢筆錄(偵13833號卷第407至416頁) 5、112年7月13日偵訊筆錄(偵10320號卷第615至620頁、 偵13833號卷第529至5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