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560號
TCDM,113,金簡,56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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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21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金易字
第7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洛均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並補充如下述: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劉洛均基於將提供3個以上金 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應補充更正為 「劉洛均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 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攸關個人財務甚切,且 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 人性,故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私密性 、重要性不言可喻,亦知應妥為保管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以免存款遭盜領、帳戶被他人冒用,然為獲取所需,於不 符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之情況下,基於無正當理由提 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之犯意」。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嗣『楊澤岳』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即另基於詐欺犯意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使用」,應補 充為「嗣『楊澤岳』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之帳號資料後 ,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術,令陳媛湞林紹榮魏郁琪蔡旻成陳宣語、陳怡楨蕭亞文等 人轉匯款項,其等乃分別轉匯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一 所示帳戶內,且該等款項旋遭劉洛均依『楊澤岳』之指示提 領後交予指定之人(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帳戶內,分別 尚餘新臺幣【下同】126元、115元、940元尚未提領,又 依卷內事證,尚無證據證明劉洛均與『楊澤岳』有詐欺取財 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嗣陳媛湞等7人轉匯款項後,因察 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三)證據部分增列「被害人匯款帳戶明細及時間一覽表、帳戶 個資檢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書面告誡」,



及如附表「增列之書證」欄所示之書證為證據。(四)本案告訴人與被害人統整如附表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劉洛均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 15條之2規定雖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然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規定並未修正 ,僅條次變更為第22條第3項,故前揭修正就被告所涉犯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犯行並無影響,對被告而言 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 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三)爰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以各種方式詐財之惡質歪風猖獗 ,令人防不勝防,詐財者多借用人頭帳戶致使警方追緝困 難,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率爾提供自己申 設之金融帳戶資料,造成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多人之財產 損失,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交易秩序,亦助長犯罪歪 風,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且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以彌補犯罪所生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可;另斟酌被告無犯罪 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告訴人之損失、智識程度 、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帳戶內,告訴人魏郁琪、陳 宣語、蕭亞文等人受騙匯入之款項,因該帳戶遭列為警示 帳戶,分別尚餘126元、115元、940元未及提領、轉出, 然被告本案所犯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9、20條所示之罪,故 該等款項要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5條所規定之義務沒收範疇 ,故不予宣告沒收,應由金融機構發還予各該告訴人。又 其餘告訴人受騙而匯入指定帳戶之款項,依卷内事證,亦 非由被告所有或實際掌控,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二)又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 團成員,而獲有任何對價或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 額 (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帳號 增列之書證 1 陳媛湞 ︵ 提 出 告 訴 ︶ 陳媛湞於112年11月 底某日,接獲不明人士貸款廣告簡訊,陳媛湞加入對方LINE「黃琬芸」聯繫貸款事宜,對方謊稱陳媛湞現金資質及信用不足,要求陳媛湞持續匯款,致陳媛湞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①112年12月5日上午10時19分19秒 ②112年12月5日上午10時21分12秒 ①網路轉帳3萬元 ②網路轉帳3萬元 劉洛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劉洛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卷第91至93頁) 2.告訴人陳媛湞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113至117頁、第127至133頁) 2 林紹榮 ︵ 提 出 告 訴 ︶ 林紹榮於112年12月5日上午10時49分許,在臉書上接獲暱稱「SHAKEELAHMED」私訊,要求加入對方LINE「雅萱」為好友聯繫買貨事宜,並要求林紹榮使用賣貨便出貨,後因謊稱林紹榮未開通會員功能,對方遂傳送7-11賣貨便專屬客服LINE帳號,指示被害人先轉帳始能開通會員云云,致林紹榮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12月5日上午11時3分50秒 網路轉帳3萬4988元 劉洛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劉洛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卷第91至93頁) 2.告訴人林紹榮提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灣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137至147頁) 3.告訴人林紹榮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聯絡人資料畫面及與暱稱「雅萱」之對話訊息內容、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卷第153至159頁) 3 魏郁琪 ︵ 提 出 告 訴 ︶ 魏郁琪於l12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分許,在臉書上接獲不認識之人私訊,要求加入對方LINEID「hh6778」為好友聯繫買貨事宜,並要求魏郁琪使用賣貨便出貨,後因謊稱魏郁琪未通過身分認證,對方遂傳送中國信託客服及7-11賣貨便專屬客服LINE帳號,指示魏郁琪先轉帳始能認證會員云云,致魏郁琪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①112年12月5日上午11時42分56秒 ②112年12月5日上午11時45分36秒 ③112年12月5日上午11時47分13秒 ①網路轉帳4萬9986元 ②網路轉帳4萬9123元 ③網路轉帳4萬9986元 劉洛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劉洛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卷第87至89頁) 2.告訴人魏郁琪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165至175頁) 3.告訴人魏郁琪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聯絡人資料畫面及對話訊息內容、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卷第177至183頁) 4 蔡旻成 ︵ 提 出 告 訴 ︶ 蔡旻成於112年12月5日上午11時許,在臉書上接獲暱稱「賴奕伶」私訊告知要購買商品,並要求蔡旻成使用賣貨便出貨,對方謊稱蔡旻成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協定,並傳送7-11在線專屬諮詢客服假連結,指引蔡旻成輸入資料,後有自稱郵局專家姜家豪來電,並謊稱要指引蔡旻成解將賣場解凍云云,致蔡旻成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12月5日中午12時42分22秒 網路轉帳1萬2998元 劉洛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劉洛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卷第91至93頁) 2.告訴人蔡旻成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187至195頁) 3.告訴人蔡旻成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聯絡人資料畫面及對話訊息內容、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卷第197至202頁) 5 陳宣語 ︵ 提 出 告 訴 ︶ 陳宣語於112年12月5日某時,在臉書上接獲不認識之人私訊,要求加入對方LINEID「chenxiaolil016」為好友聯繫買貨事宜,對方謊稱陳宣語未通過蝦皮平台認證,遂傳送台新銀行客服line帳號,指示陳宣語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致陳宣語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①112年12月5日下午13時20分57秒 ②112年12月5日下午13時22分30秒 ③112年12月5日下午13時48分06秒 ①網路轉帳4萬9981元 ②網路轉帳4萬9982元 ③網路轉帳1萬6,089 劉洛均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劉洛均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卷第83至85頁) 2.告訴人陳宣語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209至219頁) 6 陳怡禎 ︵ 提 出 告 訴 ︶ 陳怡禎於112年12月22日下午9時36分許,在臉書上接獲不認識之人私訊,要求陳怡禎使用賣貨便出貨,謊稱陳怡禎未通過身分認證,對方遂傳送7-11客服,指示陳怡禎輸入資料,又請自稱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與陳怡禎聯繫,指示陳怡禎先轉帳始能認證會員云云,致陳怡禎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12月5日下午2時54分22秒 網路轉帳9萬9123元 劉洛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劉洛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卷第79至82頁) 2.告訴人陳怡禎提出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227至237頁) 3.告訴人陳怡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聯絡人資料畫面及對話訊息內容、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卷第239至244頁) 7 蕭雅文 ︵ 提 出 告 訴 ︶ 蕭雅文於112年12月05日下午2時57分許,在臉書上接獲不認識之人私訊,告知蕭雅文要購買臉書上販售之皮包,對方謊稱蕭雅文的臉書帳號未完成安全認證便無法下單,後來有第一銀行客服與蕭雅文聯繫,指示被害人先轉帳始 能認證網路銀行云云,致蕭雅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12月5日下午3時41分0秒 網路轉帳2萬7811元 劉洛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劉洛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卷第79至82頁) 2.告訴人蕭雅文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249至251頁、第255至259頁) 3.告訴人蕭雅文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聯絡人資料畫面及對話訊息內容、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卷第261至2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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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