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390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
3年度金易字第5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程紳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並補充如下述:
(一)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程紳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程紳 在自動櫃員機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程紳之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中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影本」。
(三)本案告訴人與被害人統整如附表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劉洛均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 15條之2規定雖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然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規定並未 修正,僅條次變更為第22條第3項,故前揭修正就被告所 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犯行並無影響,對被告 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 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洗錢防制法第22條 第3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 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三)爰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以各種方式詐財之惡質歪風猖獗 ,令人防不勝防,詐財者多借用人頭帳戶致使警方追緝困 難,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率爾提供自己申 設之4個金融帳戶資料,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
人等多人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交易秩序 ,亦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且迄今尚未 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以彌補犯罪所生損害,所為應 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告訴人之損失,暨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一)附表編號15所示告訴人張秀英受騙匯入被告本案郵局帳戶 之新臺幣12,985元,因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未及提 領、轉出,現仍留存於本案郵局帳戶內,然被告本案所犯 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9、20條所示之罪,故該等款項要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5條所規定之義務沒收範疇,故不予宣告沒 收,應由金融機構發還予告訴人張秀英。又其餘告訴人受 騙而匯入指定帳戶之款項,依卷內事證,亦非由被告所有 或實際掌控,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另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 團成員,而獲有任何對價或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均以銀行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人、時間、金額(新臺幣)、地點 1 林榛︵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4時49分許,假冒「DRQQ電商」員工撥打電話給林榛,並佯稱:因其前在「DRQQ電商」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VIP會員,需透過銀行取消訂單云云,嗣林榛隨即接獲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林榛,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設定,致林榛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4時49分53秒 9,999元 程紳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程紳於112年8月8日下午4時55分6秒,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聯邦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 2 朱容萱︵ 提 出 告 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上午某時許,佯裝係買家「宋建宏」、LINE暱稱「daisyirm」以臉書傳送訊息給朱容萱,並佯稱:要購買商品,惟7-11賣貨便無法下單,要求開啟賣7-11貨便功能,並指示朱容萱操作自動櫃員機,致朱容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4時35分34秒 29,985元 程紳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程紳於下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聯邦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 ①112年8月8日下午4時44分3秒,提領30,000元。 ②112年8月8日下午4時44分43秒,提領30,000元。 ③112年8月8日下午4時45分23秒,提領30,000元。 112年8月8日下午4時37分29秒 29,985元 112年8月8日下午4時42分34秒(起訴書誤載為4時16分,應予更正) 29,985元 112年8月8日下午5時2分55秒(起訴書誤載為4時17分,應予更正) 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應予更正) 程紳之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程紳於下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商銀南陽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 ①112年8月8日下午5時12分30秒,提領80,000元。 ②112年8月8日下午5時13分31秒,提領28,000元。 3 張欣宜︵ 提 出 告 訴 ︶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4時49分許,以旋轉派賣網站傳送訊息給張欣宜,並向張欣宜佯稱在旋轉拍賣網頁購物,帳號遭凍結,要求與拍賣網站與銀行人員聯繫解除凍結帳號云云,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假冒中國信託銀行行員以電話與張欣宜聯繫,致張欣宜陷於錯誤,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4時59分33秒 26,133元 程紳之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周欣宜︵ 提 出 告 訴 ︶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2時53分許,以LINE暱稱「王雪」傳送訊息給周欣宜,並向周欣宜佯稱已在網路賣場訂購商品並匯入款項云云,因周欣宜表示未收到任何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假冒中國信託行員以電話與周欣宜聯繫,並要求按指示操作實名認證,致周欣宜陷於錯誤,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5時2分4秒 35,110元 程紳之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連微之︵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4時49分許,假冒「JOYTEL」員工撥打電話給連微之,並佯稱:因其前在「JOYTEL」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每月扣款,需透過銀行取消訂單云云,嗣連微之隨即接獲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絡,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錯誤設定,致連微之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5時5分6秒 12,018元 程紳之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孫心原︵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4時49分許,假冒「JOYTEL」員工撥打電話給孫心原,並佯稱:因其前在「JOYTEL」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每月扣款,需透過銀行取消訂單云云,嗣孫心原隨即接獲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絡,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錯誤設定,致孫心原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5時6分43秒 5,112元 程紳之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楊詠丞︵ 提 出 告 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5時38分許,佯裝係買家「林青太」以臉書傳送訊息給楊詠丞,並佯稱:要購買手錶,惟全家好賣+無法下單,要求開啟賣全家好賣+功能,並按銀行客服指示簽署金流服務等語,嗣喬裝為全家好賣+及銀行客服,要求楊詠丞依指示繳納保證金,致楊詠丞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5時39分21秒 49,987元 程紳之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程紳於112年8月8日下午5時43分1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商銀南陽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42,000元。 8 許希珍︵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5時許,假冒「JOYTEL」員工撥打電話給許希珍,並佯稱:因其前在「JOYTEL」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批發商需每月扣款,需透過銀行取消訂單云云,嗣許希珍隨即接獲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絡,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錯誤設定,致許希珍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5時41分59秒 45,998元 程紳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程紳於下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南陽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 ①112年8月8日下午5時50分13秒,提領50,000元。 ②112年8月8日下午5時57分12秒,提領60,000元。 ③112年8月8日下午5時58分12秒,提領25,000元。 112年8月8日下午5時46分34秒 39,910元 9 傅韋勳︵ 提 出 告 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買家以臉書傳送訊息給傅韋勳,並佯稱:要購買排氣管,惟蝦皮賣場無法下單,要求前往指定之蝦皮賣場網頁,並按銀行客服指示操作等語,嗣喬裝為中國信託專員,要求傅韋勳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傅韋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5時42分43秒 49,985元 程紳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林怡君︵ 提 出 告 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6時9分許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虛假販賣手機訊息,適林怡君於112年8月8日下午6時9分許瀏覽該訊息後便與佯裝係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加入LINE好友,並下標訂購,嗣喬裝網路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要求林怡君依指示匯款,致林怡君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6時9分19秒 20,000元 程紳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程紳於下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華南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 ①112年8月8日下午6時13分12秒,提領20,000元。 ②112年8月8日下午6時15分21秒,提領30,000元。 11 陳如湘︵ 提 出 告 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2時20分許,佯裝係買家「宋建宏」、「吳潔瑜」以臉書傳送訊息給陳如湘,並佯稱:要購買商品,惟7-11賣貨便無法下單,要求開啟賣7-11貨便功能,並指示陳如湘操作網路銀行,致陳如湘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6時11分16秒 29,985元 程紳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8日下午6時16分24秒 17,985元 由程紳於112年8月8日下午6時17分55秒,在臺中市○○區○○街00號(華南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8,000元。 12 金家豪︵ 提 出 告 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7日下午8時28分許,佯裝係買家「季虞思」以臉書傳送訊息給金家豪,並佯稱:要購買牙膏,惟蝦皮賣場無法下單,要求前往指定之蝦皮賣場網頁,並按賣場客服指示操作等語,嗣喬裝為蝦皮賣場專員,要求金家豪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金家豪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6時24分7秒 11,985元 程紳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程紳於112年8月8日下午6時27分15秒,在臺中市○○區○○街00號(華南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2,000元。 13 劉大川︵ 提 出 告 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上午1時20分許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虛假租屋訊息,適劉大川於112年8月8日上午1時20分許瀏覽該訊息後便與佯裝係房東之詐欺集團成員加入LINE好友,嗣喬裝房東之詐欺集團成員要求劉大川先給付定金,致劉大川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6時33分1秒 10,000元 程紳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程紳於112年8月8日下午6時39分22秒,在臺中市○○區○○街00號(華南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 14 鐘仁︵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6時20分許,假冒網購客服撥打電話給鐘仁,並佯稱:因其前在網路購物時超商條碼錯誤設定為批發商會員,需透過銀行取消訂單云云,嗣鐘仁隨即接獲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絡,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設定,致鐘仁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6時50分9秒 10,123元 程紳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程紳於112年8月8日下午6時55分55秒,在臺中市○○區○○街00號(華南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 15 張秀英︵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8日下午5時20分許,假冒網購客服撥打電話給張秀英,並佯稱:因其前在網路購物時工作人員誤設定為批發商會員將每月扣款,需透過郵局取消訂單云云,嗣張秀英隨即接獲假冒郵局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絡,告知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設定,致張秀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8月8日下午6時50分43秒 12,985元 程紳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左列款項,尚未及提領,左列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