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67號
TCDM,113,訴,467,20240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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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璋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劉佳龍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陳思成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劉玹宏


選任辯護人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陳永勝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8739號、113年度偵字第13968號、113年度偵
字第15072號、113年度偵字第15073號、113年度偵字第150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育璋劉佳龍劉玹宏陳永勝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 ,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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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