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璋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劉佳龍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陳思成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劉玹宏
選任辯護人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陳永勝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8739號、113年度偵字第13968號、113年度偵
字第15072號、113年度偵字第15073號、113年度偵字第150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育璋、劉佳龍、 劉玹宏、陳永勝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 ,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