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001號
TCDM,113,訴,1001,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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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具 保 人 黃文煌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7208、27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建嘉於本案偵查中,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黃文煌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
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聲羈卷第25至28頁);嗣該案起訴
後,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14時40分傳喚被告到庭,並通
知具保人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詎被告該次庭期經合法傳喚
卻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筆錄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9至33、39至42頁)。復經拘提及本院請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均未獲,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太平分局拘票暨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12日
函文暨拘票及報告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7至53、57至60
頁)。復查無被告及具保人有何在監執行或羈押中而無法到
庭之情事,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足憑,足
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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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