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15號
自 訴 人 郭亦安
被 告 賴亞瑄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郭亦安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 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即依 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