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瑋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瑋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瑋均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