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康迪
具 保 人 王秝宸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秝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秝宸前因受刑人鄭康迪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 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5月15日繳納保證 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 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 稽;而受刑人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 15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46號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存卷可參。
㈡又受刑人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 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受刑人應 於113年4月17日下午2時許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 刑人遵期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且具 保人並無在監或在押等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南地檢署 函文、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中地檢署函文、送達證書 、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足憑,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 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