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749號
TCDM,113,聲,2749,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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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 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 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 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 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是依前開說明 ,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本院檢 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並函詢受刑人對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中 院平刑祥113聲字第2749號函、送達證書在卷、陳述意見表 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 ,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



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 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 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 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陳育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罪 過失傷害罪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2/01/06 112/03/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61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413號 判決日期 112/08/02 113/06/1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61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413號 確定日期 112/12/28 113/07/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3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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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