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568號
TCDM,113,聲,2568,2024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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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少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2247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28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而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 112年10月24日 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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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