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永輝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送達代收人 蘇若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永輝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輝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 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 所科之刑業經執行,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此與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 定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 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 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
,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 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 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 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 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 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2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仍得與附 表編號3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5 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受刑人所 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 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 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 表示請合併定較輕刑度之意見,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 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蔡永輝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1日 111年10月13日 112年7月6日 偵查( 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2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359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37號 113年度簡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8日 113年1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359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37 號 113年度簡字第1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0月23日 113年5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209號(已執畢,與編號2定應執行拘役45日)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262號(與編號1定應執行拘役45日) 臺中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