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誌麒
受 刑 人 張晨鋒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誌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張晨鋒犯詐欺案件,經依本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 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 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 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 受刑人到案未果,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 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 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