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3年度,167號
TCDM,113,簡上,167,202409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中簡字
第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1747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審判範圍之說明: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對 於簡易判決提起之上訴,亦準用前開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第455條之1第3項所明定。查本案係由被告提起上 訴,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表明僅爭執量刑(簡 上卷第34、69頁),足見被告之上訴意旨已明示僅就原判決 所諭知之「刑」部分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 判決所諭知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查,審理範圍僅限 於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至於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部分之認 定,及其證據取捨、論罪(本案並未諭知保安處分及沒收) ,因與本案「刑」之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被告明示上訴範 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
二、本院據以審查原判決量刑合法、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均如原審判決之記載。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當天是我報案的,是因為告訴人偷我的 錢,我們才起口角,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㈡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 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即就 個案量刑審酌之情狀為整體綜合之觀察,苟係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基於刑罰目 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 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 ,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任意指摘為 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 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 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8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原判決認被告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本應相互尊重扶持 ,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無視本院所核發 保護令之禁制,而為本案違反保護令之犯行;惟被告坦承犯 行,且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節,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業已詳予說明其量刑之 理由,所為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 ,核無違法或不當。至被告所稱案發當天係其所報警等語, 與本案之構成要件無關,亦非刑法第57條所揭示之量刑審酌 事由,從而,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