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093號
TCDM,113,易,2093,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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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0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佐


居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亞洲靜悅康復之家)
選任辯護人 劉維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
度偵字第202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案被告丙○○經檢察官以性騷擾防治法第 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5條第2 項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A 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208號
  被   告 丙○○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            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亞 洲靜悅康復之家)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18分許,至臺中市北屯遠見牙醫診所內洗牙,於同日11時3分許,洗牙完畢,丙○○ 基於性騷擾犯意,乘牙醫助理即代號AB000-H113065號(真實 姓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A女)收拾醫療器具時,以左手 觸摸A女腰部、臀部約2、3秒,以此種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警偵訊中供述 坦承有觸摸A女腰部的事實。 2 告訴人A女警詢中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診所內監視器翻拍照片 被告觸摸告訴人腰部、臀部之經過情形。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乘人不及 抗拒而觸摸臀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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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