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諭
王秋子
張琪
羅少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635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彥諭、王秋子、張琪、羅少廷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35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8 月2日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 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沒收之,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 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
三、經查:
㈠被告黃彥諭、王秋子、張琪、羅少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如附表所示之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等資料附卷
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 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皆應沒收之,乃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 審定號 證據資料 1 仿「Cartier」戒指1只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6355卷第101頁)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見偵6355卷第97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