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615號
TCDM,113,單禁沒,615,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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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意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11 年8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被告洪意婷位於臺中市○○區○○ ○道0段00號21樓之5前居所,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並扣得內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111年度保管字第4771號扣押 物品清單)。而被告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67號裁定令 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第135 號、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查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 經送驗後,檢出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10號 鑑驗書在卷可稽,上開吸食器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違禁物,屬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8月1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心媞汽車旅館,以沖 泡毒品咖啡包後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經警於111年8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 之搜索票,至其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21樓之5居所 執行搜索,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



器2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明在卷,復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1年度保管字第477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品照片附卷 可稽。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 毒聲字第6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第135號、第 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9日草療 鑑字第1110800310號鑑驗書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玻璃球 吸食器2個內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無法完 全析離,當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應予准許。聲請意 旨認係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容有誤會,惟並無礙前揭 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 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 ,自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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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