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梓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4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梓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3月14日出所,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於111年12月1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係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程序前所犯,應為上開觀察勒戒 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25日以112年度 毒偵緝字第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毒偵 緝字第423號卷(下稱毒偵緝卷)第81-82、83-84頁,本院 卷第7-9頁】存卷可參。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247號鑑 驗書1份、扣押物照片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 品清單2紙【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05
、107、97、109頁】存卷可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前揭毒品之殘渣袋1只及外包裝袋1只,其內既均已 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 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毀之 。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 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0.1314公克,驗後總淨重0.1219公,及殘渣袋1只、外包裝袋1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247號鑑驗書 ⑴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03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殘渣袋乙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⑵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28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21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備考: ⑴檢品編號B0000000,僅含極微量檢品,檢品用罄,故以「殘渣袋」表示。 ⑵本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淨重0.1314公克,驗後總淨重0.1219公克。